素描碳中和:碳基金
2021-11-28 2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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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碳基金,是由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投资设立的专业基金,通过投资碳信用额度或投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经过一段时间运营给予投资者以碳信用或现金回报,以金融投资的方式帮助改善全球气候变暖。

碳基金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这样的规定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促进了全球碳金融的发展,碳基金也应运而生。

广义的碳基金组成,不仅采购碳信用,还通过对CDM/JI项目进行奖金的管理,以促进项目碳信用的生成。购买并获得碳信用是建立碳基金的重要初衷。碳基金获取碳信用的类型主要包括四类: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联合履约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ERUs)、其他非《京都议定书》覆盖的减排计划产生的资源减排量(VER)、其他由减排产生的排放许可或相关衍生品。

世界上首个碳基金是世行建立的世界原型碳基金(PCF,Prototype Carbon Fund),是世界银行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行投资的主力基金,世界原碳基金是一支具有封闭性的共同基金。欧洲是现今拥有最大管理数量的碳基金的地区,也是最开始碳基金的地区,欧洲企业和开发银行是国际碳市场开发初期的碳基金主要发起人,达到56%的碳基金投资项目机构在欧洲设立,开发银行位列第二,然后依次是北美、亚洲和拉丁美洲。

国际上著名的碳基金主要有以下几种设立和管理方式:

一是全部由政府设立和政府管理。如芬兰政府外交部于2000年设立联合履约(JI)/CDM试验计划,在萨尔瓦多、尼加拉瓜、泰国和越南确定了潜在项目。2003年1月开始向上述各国发出邀请,购买小型CDM项目产生的CERs。奥地利政府创立的奥地利地区信贷公共咨询公司(KPC)为奥地利农业部,林业部,环境部及水利部实施奥地利JI/CDM项目,已在印度、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完成了数项CDM项目。

二是由国际组织和政府合作创立,由国际组织管理。这部分CDM项目主要由世界银行与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促成。世界银行的雏形碳基金(PCF)是世界上创立最早的碳基金,政府方面有加拿大、芬兰、挪威、瑞典、荷兰和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参与,另外还有17家私营公司也参与了碳基金的组成。PCF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银行管理,与此相同的碳基金还有意大利碳基金、荷兰碳基金、丹麦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等。

三是由政府设立采用企业模式运作。这种类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碳基金和日本碳基金。英国碳基金是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成立于2001年。政府并不干预碳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碳基金的经费开支、投资、碳基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董事会决定,政府不干预。

四是由政府与企业合作建立采用商业化管理。这种类型的代表为德国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碳基金由德国政府、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共同设立,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负责日常管理。日本碳基金主要由31家私人企业和两家政策性贷款机构组成。政策性贷款机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代表日本政府进行投资与管理。

碳基金的设立方式不同,其目标也有所不同。由政府设立的碳基金运营方式可能各异但是目标基本相同,主要是希望通过CDM项目购买的方式,缩小本国《京都议定书》的目标与国内潜在减排量之间的差距;同时这些碳基金还要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强碳管理,并且投资低碳技术的研发。而由世界银行参与设立和管理的碳基金都打有世行政策的烙印,这些碳基金不仅要完成本国的目标,还要与世界银行合作完成其战略目标,要求促进高质量的减排,为可持续发展和降低《京都议定书》造成的成本做出贡献;促进知识的传递,为参与者提供干中学的机会,使参与者学习到CDM和JI框架下学习发展所需的政策、规定和商业运行方式;促进国有与私营合作的模式,诠释世界银行的国有与私营合作模式是如何通过市场机制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还要确保碳基金参与者与宗主国之间由于减排项目带来的其他收益、利益分享均衡。由企业出资的碳基金则主要为了从购买CDM项目并转卖中获取利润。

碳基金的融资方式主要有:1、政府全部承担所有出资,这种方式主要为由政府出资并管理的碳基金选择,如芬兰、奥地利碳基金等。2、由政府和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这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世界银行参与建立的碳基金都采用这种方式,另外德国KFW和日本碳基金也采用该方式,操作灵活、筹资速度快、筹资量较大;另外可以由政府先认购碳基金一定数目的份额,其余份额由相关企业自由认购。3、由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出资,英国就是如此,好处是收入稳定而且通过征收能源使用税也可以采用价格杠杆限制对能源的过分使用,促进节能减排。4、企业自行募集的方式,主要为企业出资的碳基金所采用。

国外碳基金总体资金规模都很大,各国在基金筹集规模方面的经验表明,资金规模的确定主要是考虑如何满足基金设立目标的需求。

国外碳基金运营管理特征是由政府设立企业化运作、吸收专业人士参与的管理模式,既能利用政府部门背景准确把握和执行宏观政策,又可发挥专业人士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特长,保证政府对基金运营的效率性和监督性。

作为政府性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正是采用了这种模式,基金的管理成员分别来自政府、企业、学术界等不同领域,在治理结构和监管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很好地借鉴了国外碳基金的管理理念和监督机制。

国际碳基金筹集的资金一般有三个来源:公共资金,私人资金或混合资金。公共资金来自工业化国家的公共资金,旨在通过碳信用额度或与发展中国家合作来抵消超额排放,促进项目机制的开发项目。私人资金来自私人投资者,可能是能源供应商或工业公司,由于建立排放交易计划减排限制。公司合影资金是公共和私人参与者合并在一起。

碳基金获得碳信用和碳许可有三种主要来源:一是直接从CDM和JI减排项目碳信用中获取(初级碳市场);二是通过公开市场碳交易平台,例如欧洲气候交易所获得其开发的标准化碳信用交易产品(二级碳市场);三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国家之间的合同柜台交易(OTC)。

我国碳基金设立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两个方向:政府与国家机构、企业与个人;运作模式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投资阶段,即碳基金投资机制,是运行机制的项目选择、评估、投入资金等过程;二是收益阶段,即碳基金收益机制,是运行机制的项目取得的收益;三是撤资阶段,即碳基金退出机制,是收益终止后的碳基金的退出。

张闻素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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